智慧財產管理

智慧財產管理計畫
本公司智慧財產權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並經董事會通過,
係前條人員因職務或契約關係所產出或取得之專利、商標、著作等權利、營業秘密之經營資訊及其他無形智慧資產。
智慧財產權利之歸屬,應與員工、委託或合作單位,於事前以書面明確約定。事前無法約定者,應於適當時機,取得協議或其他方式,為權利歸屬之約定。

取得與管理
一、購入或其他從外部取得前,需求單位應提出方案或契約草稿,並應注意該對外購買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先進性,及時取得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經適當評估與負責單位之主管核准後辦理。
二、公司建立嚴格的資產交付使用驗收制度,明確權利歸屬關係,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專利權:集團公司員工在公司經營活動中做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或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應提出申請專利的建議,並提交相關資料。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申請說明書的影本等申請資料應在取得後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與備案。集團公司員工職務上之發明、創作、著作、營業秘密等之智慧財產依約定屬集團公司所有。集團公司員工之發明、創作、著作、營業秘密如利用集團公司之資源或經驗者,集團公司得實施或使用之。集團公司委託或接受委託或與他人合作研發技術時,其智慧財產之歸屬依契約約定。集團公司以員工為專利申請人之專利,集團公司擁有優先使用權,且該員工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
四、商標權:集團公司啟用新的商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商標註冊。在申請商標註冊時,要注重前瞻性、防禦性,並應保證商標申請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的廣泛、全面。未經權利人許可並依法辦理手續,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
五、IT 軟體所屬/使用權:集團公司購買新的軟體,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使用及註冊所購買的軟體,到期時應當及時續約。
六、營業秘密:集團公司員工皆須遵循文件管理相關規範,落實管制文件之管控。集團公司員工於受僱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訊,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於僱傭契約終止後,亦同。

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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